张国红、汪德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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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321号案件名称
张国红、汪德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国红;汪德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321号原告:张国红,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湖北仙桃市人,现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被告:汪德生,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安徽全椒县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原告张国红与被告汪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国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珠审 判 员 格桑吉村人民陪审员 蒲 德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次旦娜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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