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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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财保174号案件名称
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财保174号申请人: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法定代表人:夏开礼。被申请人: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凡民。申请人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开户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里支行,账号:20×××21)。该申请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开户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里支行,账号:20×××21),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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