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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海与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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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03号
  • 案件名称

    于在海与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于在海;聂祖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03号 原告:于在海,男,汉族,199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聂祖满,男,汉族,1995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原告于在海诉被告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在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祖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在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在海撤回对被告聂祖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在海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虹积书    记    员      黄  悦-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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