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在海与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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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03号案件名称
于在海与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在海;聂祖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03号 原告:于在海,男,汉族,199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聂祖满,男,汉族,1995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原告于在海诉被告聂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在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祖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在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在海撤回对被告聂祖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在海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虹积书 记 员 黄 悦-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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