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宇红、唐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08号
  • 案件名称

    魏宇红、唐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宇红;唐丰;沈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08号申请人:魏宇红,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唐丰,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沈敏,男,197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宇红诉被申请人唐丰、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宇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丰、沈敏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宇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丰、沈敏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蒋瀚鹏书 记 员 何 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