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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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84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仁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84号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路外运公司宿舍1栋601。负责人: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牧,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娟,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冯仁飞,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需增加新的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冯仁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仁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仁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琼代理书记员 李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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