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易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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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90号案件名称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易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易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90号原告: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绿城深蓝国际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M16L7R。法定代表人:李晓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鲁月,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房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RYMU38。被告: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XWG3209。法定代表人:陈立洋。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易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闹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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