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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阳、王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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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633号
  • 案件名称

    张春阳、王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春阳;王巍;营口东星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营口四方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丛宝娟;蔡福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阳,女性,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被执行人:王巍,男性,1977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执行人:营口东星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西市区永远角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73783193H。法定代表人:丛生海被执行人:营口四方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98-甲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70937049N。法定代表人:丛宝龙被执行人:丛宝娟,女性,198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被执行人:蔡福贵,男性,1965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本院在执行张春阳与王巍、营口东星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营口四方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丛宝娟、蔡福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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