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蓉碧,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