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碧、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971号之二

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大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陈蓉碧;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9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蓉碧、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陈蓉碧;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蓉碧,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金鼎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