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群、朱政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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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724号案件名称
赵群、朱政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群;朱政霖;文良创;郑徐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赵群,女,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朱政霖,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文良创,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郑徐菊,女,198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群、朱政霖与被执行人文良创、郑徐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9)苏0213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文良创、郑徐菊归还赵群、朱政霖80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文良创、郑徐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赵群、朱政霖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赵群、朱政霖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赵群、朱政霖1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赵群、朱政霖2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赵群、朱政霖30万元。若文良创、郑徐菊有一期未按约还款,赵群、朱政霖可要求文良创、郑徐菊支付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但文良创、郑徐菊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70万元本金与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之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45元(已由赵群、朱政霖预交),由赵群、朱政霖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群、朱政霖与被执行人文良创、郑徐菊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213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朝翔书 记 员 陶亮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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