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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正与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刘秒福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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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474号
  • 案件名称

    唐正与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刘秒福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正;刘秒福;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男,维吾尔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秒福,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唐正依据(2020)沪0104民初19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000元;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律师费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公告费600元;执行费暂计78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缴纳了上诉费。因案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正撤销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4执3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审 判 员  毛 成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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