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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宗佰、胡小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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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50号
  • 案件名称

    蒋宗佰、胡小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宗佰;胡小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蒋宗佰,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所地绥宁县。被执行人胡小燕,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蒋宗佰与胡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52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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