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李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1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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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14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严某、李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严某;李某;丁某1;丁某2;泰州九鼎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148号之二申请人:严某,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丁某1,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丁某2,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丁某1、丁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九鼎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4938093P,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31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人严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丁某1、丁某2及泰州九鼎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48号民事裁定,并查封申请人李某、丁某1、丁某2名下不动产。被申请人丁某1、丁某2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苏1202执异158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148号民事裁定及1月22日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1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三、查封被申请人丁某1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1XX43号;四、查封被申请人丁某2名下位于泰州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超出标的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某1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1××43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某2名下位于泰州市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朵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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