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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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27号案件名称
王忠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忠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27号 被执行人:王忠智,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忠智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职权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忠智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忠智不知去向,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忠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忠智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智名下无互联网金融,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忠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智不在本村居住,且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忠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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