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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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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427号
  • 案件名称

    李伟、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伟;王伟;王伟;李欣富;李伟;李欣富;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成鹏,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欣富,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3年9月1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由被执行人王伟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4.4‰计算,从2018年5月12日至兑付完毕时止);2.由被执行人王伟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期内利息326.99元;3.由被执行人李伟、李欣富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 3日向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轮后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村的房产一处 [不动产权证号:S20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4.于202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5.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6.于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伟、李欣富、李伟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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