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欣逸与上海辰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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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71号案件名称
马欣逸与上海辰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欣逸;上海辰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71号原告:马欣逸,女,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辰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金立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原告马欣逸与被告上海辰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欣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欣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彪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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