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104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闵宏斌 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郑红刚 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交来案件款5万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丰彬、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57号 下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朱华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