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丰彬、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57号
  • 案件名称

    王丰彬、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丰彬;王兰柱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57号原告:王丰彬,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柱,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王丰彬与被告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丰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兰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丰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彬撤回对被告王兰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广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