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邓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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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48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邓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邓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6号。负责人丁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人,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涛,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121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2021年7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5月26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名下房产信息。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透支本金69772.91元、利息10549.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59元、执行费1320.92元,共计84642.79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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