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罗新、永州市宝之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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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7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罗新、永州市宝之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新;永州市宝之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世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冷水滩区。负责人:阳建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新,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永州市宝之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世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世辉,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新、永州市宝之捷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承办人:莫端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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