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许维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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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康、许维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康;许维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申请人:王康,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许维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王康与被申请人许维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维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康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王康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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