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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许维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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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康、许维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康;许维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3号之一申请人:王康,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许维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王康与被申请人许维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维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康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王康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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