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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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661号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谋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661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谋,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思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荣富书记员 刘晓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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