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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世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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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391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世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世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法定代表人:姜会生,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延鸣、原若愚,河南敬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世才,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世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陈世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739.0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275‰从200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3月19日止;以1998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275‰从200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21日止;以19939.01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止;以19739.01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58.96元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保全费374元,共计716元,由被告陈世才负担。因陈世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予以冻结并划拨。三、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四、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739.0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170元,扣除执行费196元后,尚余18765.0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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