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爱莲、李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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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03号案件名称
于爱莲、李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于爱莲;李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03号申请人:于爱莲,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建,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原告儿子。被申请人:李兰,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于爱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兰银行存款287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于爱莲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保单号为:20460243530021000001,作为申请人于爱莲的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爱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兰银行存款287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8.77元,由于爱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晗书 记 员 刘晗(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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