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鹏飞、施伟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2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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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2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鹏飞、施伟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鹏飞;施伟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2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鹏飞,男,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施伟剑,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唐鹏飞与被执行人施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0)苏06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伟剑归还申请执行人唐鹏飞9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18日之前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2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威审 判 员 朱启平审 判 员 徐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雅清书 记 员 周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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