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艳凤、汤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异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异71号
  • 案件名称

    林艳凤、汤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林艳凤;汤丽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异71号异议人:林艳凤,女,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汤丽君,女,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执行(2019)黑090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汤丽君与被执行人田艳华、林艳凤、穆棱市宏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艳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林艳凤称,请求解除对林艳凤名下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此处房产是目前田艳华、林艳凤四代同堂唯一住房,其他房产在农村信用社抵押,已资不抵债。此房有金厦担保公司进行了房产抵押担保,共计欠担保公司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五十几万元,欠建设银行二十九万多元,担保公司及建行共计欠80多万元,如拍卖产生评估费、执行费,余额将不够全部偿还建行及担保公司的欠款,请求贵院批准林艳凤与建行及担保公司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汤丽君辩称,首先,异议人名下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不是异议人唯一房产,异议人另有三处房产。异议人应偿还债务,七台河市桃山区银泉小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欠银行贷款可以先偿还房贷,余额用于偿还异议人。按照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答辩人有义务偿还债务。被答辩人以拖欠房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欠钱不还还住大平方的楼房时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审查查明,汤丽君与被执行人田艳华、林艳凤、穆棱市宏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黑09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田艳华、穆棱市宏达煤矿、林艳凤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汤丽君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959,133.33元;二、被告杨东、田艳霖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黑0903执7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林艳凤名下的位于本市桃山区XX小区XX号楼,产籍号为XXX的房产。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房产系其家庭成员居住唯一房产,故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本案中,异议人林艳凤名下有多处房产,虽抵押给银行,但未影响其居住使用。假使案涉房产是其唯一居住房产,依据法律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租金,仍可执行。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林艳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颜德审判员  金星锋审判员  吴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