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63号之一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聪,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璞,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赵。被告:高卫平。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赵、高卫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马赵、高卫平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星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