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蔚、王蔚、罚金首次执行1111号罚金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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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11号案件名称
王蔚、王蔚、罚金首次执行1111号罚金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蔚;王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111号 王蔚:被执行人王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蔚已将本案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缴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1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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