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玉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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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1953号案件名称
冉玉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冉玉华;李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03民初1953号原告:冉玉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海,汉中市南郑区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原告冉玉华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15.4%×3年+2月=1393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后期利息另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25日,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买了一片林木做木材生意,现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念及朋友关系,也知道被告一直从事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也属正常,便将3万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冉玉华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每月付息陆佰元,使用2个月”被告签名按印,并有证人鲜文玉也在借条上签名按印。该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致使至今未能收回借款。被告李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25日,被告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将3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冉玉华现金币叁万元整。每个月付息,共陆佰元整。使用2个月。”见证人鲜文玉亦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借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理应及时清偿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可知,原、被告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每月600元,年利率为24%,原告在起诉时主动将利息降至年利率15.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冉玉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1393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5.4%续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鼎恒人民陪审员 陶建海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 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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