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邬长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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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421号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邬长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邬长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联系方式189××××4952。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长柱,男,汉,出生于1989年7月7日,住山东省,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邬长柱在银行存款163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佘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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