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红、谢远阳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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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65号案件名称
苏长红、谢远阳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苏长红;谢远阳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苏长红,男,生于1979年11月16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谢远阳,男,生于1991年6月17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苏长红与谢远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7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2052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23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6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1.在镇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得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在被执行人现居住地镇坪县城关镇友谊村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得被执行人谢远阳有江铃牌车辆一辆。经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谢远阳已处理,未实际占有该车辆。4.在保险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理财产品。5.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证券账户持有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有8个银行账户。其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个,余额9.3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4个,余额0元、0元、0元、0元;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个,余额24.8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余额300.67元(另案已限额冻结);在中国银行账户1个,余额为0.02元。其他银行未查到开户信息。7.在互联网金融查得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3个,余额分别为:1元、0元、0元。财付通支付账户3个,余额均为:0元。网银账户1个,余额为:0元。8.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公司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查询等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的真实性,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现查明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事实存在;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205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为22052元。本院认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郑 琼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姜 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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