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陕01清申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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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清申42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清申42号之一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456号。法定代表人:李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42号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研制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葛如保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普天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普天科技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8日,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公司股东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韩蜀、董望麟、冯志远、赵从军,其中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出资占比70%,其他股东合计出资占比30%。法定代表人:葛如保。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42号西安邮电通信设备厂研制楼四层,经营范围:矿物抗旱增肥剂HF-891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及培训。注册号:6100002003847。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普天科技公司资料显示,2004年3月22日,普天科技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普天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公司清算义务人未组成清算组对普天科技公司自行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普天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依法自行组织清算组,长期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作为普天科技公司的股东申请对普天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申请依法应予受理。据上,本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西安普天通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普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中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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