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衍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7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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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770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衍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赵衍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770号之二被执行人:赵衍环,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012243614,住东阿县陈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衍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衍环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4030001010063199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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