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731号

由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饶平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生效的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731号
  •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庭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731号林庭辉(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林庭辉与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11.69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0.1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27日,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契税款及代垫受理费共14011.69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减免,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迳付14011.69元,并缴纳执行费110.18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