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2财保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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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财保190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财保190号申请人: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1栋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0111MA4PFFUT8J。法定代表人:叶侠晖。被申请人: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处人和新村陈家组肖焘焘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MA4T0YPR3W。法定代表人:刘海英。申请人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湘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邬望振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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