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雄、陈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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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金雄、陈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金雄;陈美珍;肖新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原告:陈金雄,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肖新华,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陈金雄与被告陈美珍、肖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金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雄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陈金雄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原告:陈金雄,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肖新华,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陈金雄与被告陈美珍、肖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金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雄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陈金雄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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