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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雄、陈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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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陈金雄、陈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金雄;陈美珍;肖新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原告:陈金雄,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肖新华,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陈金雄与被告陈美珍、肖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金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雄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陈金雄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17号之三原告:陈金雄,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肖新华,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陈金雄与被告陈美珍、肖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金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雄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陈金雄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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