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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致远、杨静雯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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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74号
  • 案件名称

    杨致远、杨静雯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致远;杨静雯;符凤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杨致远,男,201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杨静雯,女,201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法定代理人:杨剑,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符凤,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与被执行人符凤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符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符凤向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支付抚养费20000元,承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受理。2021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符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符凤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信息等。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符凤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符凤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甘泉山村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符凤已经再婚,再婚配偶刚脱贫,无工作收入,在当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符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符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的法定代理人杨剑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被执行人符凤应向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支付抚养费20000元,承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致远、杨静雯的法定代表人杨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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