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华与陆长荣、尹作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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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308号案件名称
孙万华与陆长荣、尹作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万华;陆长荣;尹作良;桦甸市起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万华,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长荣,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作良,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起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尹作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孙万华因与被上诉人陆长荣、尹作良、桦甸市起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万华在收到法院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万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笑飞审判员 赵翠霞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双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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