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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郭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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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401号
  • 案件名称

    张浩、郭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浩;郭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01号原告:张浩,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郭娇,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张浩与被告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新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永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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