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4440号 原告:游来好,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菊,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洲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钓鱼嘴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PE067Y。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法定代表人:温明。被告:四川省国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38320035Y。法定代表人:马永虎。被告:胡城,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莲,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建,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赵祖强,男,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游来好诉被告重庆洲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胡城、吴明建、赵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游来好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来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来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来好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 1 -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