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能建、田有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5民初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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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民初1273号案件名称
林能建、田有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林能建;田有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5民初1273号原告:林能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田有元,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林能建与被告田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林能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能建以被告田有元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林能建负担。审 判 员 田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曹凤群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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