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凤宇、杨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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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674号案件名称
范凤宇、杨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范凤宇;杨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674号原告:范凤宇,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杨凤,女,汉族,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凤宇诉被告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凤宇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凤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凤宇承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胜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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