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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凤宇、杨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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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674号
  • 案件名称

    范凤宇、杨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范凤宇;杨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674号原告:范凤宇,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杨凤,女,汉族,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凤宇诉被告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凤宇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凤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凤宇承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胜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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