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左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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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3575号案件名称
杨军、左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军;左小超;杨杉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3575号原告:杨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伟。被告:左小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杨杉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人民陪审员 孙新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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