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军、左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35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3575号
  • 案件名称

    杨军、左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军;左小超;杨杉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3575号原告:杨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伟。被告:左小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杨杉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人民陪审员  孙新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