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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雁冰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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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
  • 案件名称

    戈雁冰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戈雁冰;陈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原告:戈雁冰,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陈慧,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戈雁冰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雁冰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戈雁冰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戈雁冰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丽法官助理  金一欣书 记 员  周妍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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