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雁冰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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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案件名称
戈雁冰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戈雁冰;陈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09号原告:戈雁冰,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陈慧,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戈雁冰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雁冰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戈雁冰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戈雁冰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丽法官助理 金一欣书 记 员 周妍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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