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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某某、苏某某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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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324号
  • 案件名称

    旦某某、苏某某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324号关于被执行人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30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应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旦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9月22日缴纳全部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2018)甘30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甘30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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