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灯波、王丽与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孟献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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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482号案件名称
张灯波、王丽与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孟献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丽;张灯波;孟献甲;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482号原告:张灯波,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王丽,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孟献甲。被告:孟献甲,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张灯波、王丽与被告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被告孟献甲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灯波、王丽撤诉。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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