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9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929号案件名称
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健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929号原告: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沙渠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白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姗姗,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健,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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