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3号案件名称
王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禹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3号被执行人:王禹,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23号被执行人王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禹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元返还被害人。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斌、海城市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381财保477号 下一篇 王淇与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