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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立冬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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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154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立冬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立冬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1544号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胜,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立冬,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立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小淀村津围公路东侧工业区路。被告自入职起在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辰区工作过,也在宝坻区红桥区等工地工作过。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辰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有时在北辰区,有时在宝坻区,但均不在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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