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乔**等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恢19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恢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乔**等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乔**;王**;张某1;张某2;张某3;杨**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恢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乔**,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201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201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杨**(别名杨**),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乔**、王**、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乔**、王**、张某1、张某2、张某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履行(2016)冀04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2021)冀0402执恢190号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杨**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杨**的生活居住、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本案执行标的737971.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737971.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旷运冬、李炳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12执恢28号 下一篇 刘娜、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