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康文,男,汉族,1973年06月10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康文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康文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姣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尹晓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81财保52号 下一篇 陈长光、喻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025号